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规定。
一、森林病虫害的概念及防治的必要性。所谓森林病虫害,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森林病虫害是森林又一大自然灾害,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我国森林病虫害日趋严重,森林病虫种类多,发生面积大,损失严重。防治森林病虫害是保护森林的重要措施。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下,由其负责组织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二、根据本法和国务院1989年12月18日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在经营活动中加强检疫和防治工作,即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严禁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等。
2.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的传入。
3.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林木种苗、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或者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应作为施检的森林植物产品。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定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5.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中、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6.建设必要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药剂、器械储备仓库;临时简易机场;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等设施。
7.对森林病虫害的除治措施,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一、河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省政府发布 1988年6月19日)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保卫机构的设立或撤销,保卫人员的配备或调整,应向公安机关备案。二、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发布 1988年7月7日)
第八条修改为:从事经营性渡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严禁无证经营。三、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发布 1988年8月18日)
第十七条修改为:在林区经营木材及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木材经营许可证》。四、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豫政文[1992]107号 1992年5月19日)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的团体和个人,须事先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联系,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同国外或者港、澳、台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其人员从事上述活动,到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出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同意的证明;到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出具由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同意的证明。科研、考察、拍摄影视片完毕后,应将所有资料完整地交一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五、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豫政文[1993]260号 1993年7月19日)
删去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对条文项目顺序作相应调整。六、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 1993年11月4日)
1.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2.第十八条修改为:私有房屋租赁的,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七、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号 1993年11月27日)
删去第十二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八、河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豫政[1995]32号 1995年5月3日)
1.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删去第二十一条。
3.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九、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 1996年1月20日)
1.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在完成治理任务后30天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三款修改为:限期治理项目未完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第二十条修改为: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的排污单位,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十、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 1996年3月20日)
删去第十三条。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十一、河南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豫政[1996]86号 1996年12月20日)
第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十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1997年1月5日 根据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2.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三、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号 1997年1月5日)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十四、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 1997年1月9日)
1.删去第九条。
2.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必须取得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3.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没有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
4.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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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秒搜号的签约作者“可建伟”!
希望本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二十二条》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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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释义 本条是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规定...